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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5-01-01 09:59:44 阅读次数:17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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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1

中巴(西)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试点项目延长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共同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延长中巴PPH试点项目,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根据INPI发布的信息,其PPH项目模式将于2025年1月1日进入新阶段,每年接收来自其PPH所有合作方的PPH申请总量将上调至3200件,每季度不超过800件,国际专利分类(IPC)同一部(Section)下每年接收PPH申请总量上调至1000件,并取消每个申请人每周只能提交1件申请的限制;2025年第一季度INPI将不接收来自IPC分类号H04的PPH申请,并将在每个季度重新评估以确定接收的技术领域。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3个,覆盖84个国家。

2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序号费用
种类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

国际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

 10990

10620

2.

超出30页每页加收

120

120

3.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PDF格式)

 1650

1600

4.

电子方式提交减缴(XML格式)

2480

2400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650

(注: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600)


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3

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5文本。申请日为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4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 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 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制定《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5

国知局启用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以纸件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4份,修订清单及其相应的表格文件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电子形式办理专利业务使用的请求类表格数据标准规范详见附件3,相应的电子申请批量接口详见附件4。


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为了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根据国家产权局信息化建设统一安排部署,近期将上线试运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专利代理师资格认定系统替代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提供服务,请用户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自2024年12月26日20时起,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务系统将不再提供服务。


自2025年1月3日8时起,在https://dlsks.ggfw.cnipa.gov.cn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7

关于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自2025年1月2日起申请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的律师,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后,需通过中国律师网“律师担任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口头审理代理人申请平台”(https://oralreview.acla.org.cn/#/qr-login)进行申请,具体操作见后附指引。同时,原申请邮箱aclaywb@126.com不再接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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