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提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效,自治区科技厅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于2024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44条,聚焦科技发展新定位,提出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保障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重大任务落地。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咨询专家等职责定位,对指南发布、项目组织方式、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立项公示、任务书签订、撤销立项等申报立项具体步骤提出具体要求。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提出,不再规定申报时限,将在指南中细化要求,明确遴选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等基本要义,并明确提出首席专家制在定向委托、揭榜挂帅、非共识项目中执行。竞争择优是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定向委托是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揭榜挂帅指是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榜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赛马制是针对战略意义重大、风险较高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组织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长周期项目是通过滚动支持方式,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重大创新平台等,择优给予长期稳定支持。非共识项目是对以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为核心的科技任务,经领域内高水平专家实名推荐,通过建立项目评审绿色通道予以立项。
在实施管理环节,新修订《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工作,由原“全覆盖”聚焦到重大资金额度、重大项目上,对执行期在3年及以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对3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并向科技厅提交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除外。项目调整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单位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
综合绩效评价部分,新修订《管理办法》根据经费额度和归口管理部门确定评价组织单位,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委办厅局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专项经费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科技报告将作为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前置条件,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目标任务的,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此次新修订《管理办法》更加注重监督与诚信管理,树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理念,全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明确提出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检查模式,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终止、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