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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专利与技术秘密如何区分、选择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4-11-04 11:05:33 阅读次数:191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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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创新成果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如何将创新成果进行更为有效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如何选择保护内容、保护时机、保护模式已经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客观地说,在可行的情况下,在进行专利保护时保留适当的技术秘密很有必要。只要保护策略适当,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技术秘密可以使企业既获得一定的权利保护,又不会因某些特定的技术细节被公开而造成创新成果的损失。 

概 念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 点

技术秘密保护的特点



技术秘密是技术持有人通过保密手段来获得对技术的事实上专有权或垄断权,从而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优势:不用公开,不需要向特定主体披露信息内容;即时生效,可以在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立即生效;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秘密性”不丧失,专有权将不终止。

缺点:一旦技术秘密泄露,将导致相关垄断权利的丧失。 

专利保护的特点



专利特点:

(1)独占性:专利获得授权后,该权利即具有排他性,任何非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

(2)实效性: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权人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享有专利权,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3)地域性:专利的保护受到国家和地区的约束,只有在权利授予地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无效。

(4)公开性: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开换保护。因此,各国或地区专利法都要求专利权人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技术,并且会将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公开。

对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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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1)可能会使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而无法授权,即便授权也可能因公开不充分被无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于部分内容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在审查过程中被质疑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最终导致无法授权。或者在审查过程中为发现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但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以公开不充分为由,导致授权后的专利被无效,从而丧失权利。

(2)技术秘密泄密

由于企业人员的流动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导致保留的技术秘密泄漏,一旦发生泄密则技术秘密的事实专有权或垄断权自动消失,几乎无法挽回。

(3)竞争对手反向工程或独立研发

竞争对手通过独立研究或反向工程获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如果竞争对手布局相应的专利,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法以技术秘密为由对抗或阻止其实施或公开该技术。另外,原技术秘密持有人,仅能根据先用权而在原始的规模进行生产,而无法扩大再生产,从而陷入被动局面。如果扩大生产规模,则会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 

建 议

相关的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保护,还是选择专利保护,或者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保护,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从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之后做出选择。

(1)对于易通过反向工程破解的创新成果,可尽早申请专利。相反,技术成果很难被他人采用反向工程的,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
(2)对于一些维权困难的技术,则应适当的做为技术秘密保护;对于较易维权的产品,可以适当的申请专利保护。
(3)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或者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技术,不应该忽视其商业价值,应发掘形成技术秘密保护的可能性。
(4)通过专利申请,能够对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路线形成壁垒,或者能够有效防止竞争对手阻碍自身发展的,则应考虑申请专利。
(5)将技术成果的核心、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将其他部分申请专利。虽然这样做使竞争对手能够大致实施相关技术成果,但却无法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除非跟专利权人另行协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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