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公司的严密监控下,发现四川省洛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仿冒兰格格公司知名酸奶品牌“优酪滋”商标的情况。兰格格公司委托我公司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虽然在疫情期间,企业无法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但通过我公司义正辞严的近似论述后,最终,第18738849号“优洛滋”商标宣告无效。
案件分析:
商标的使用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该商标拥用的知名度,从而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傍名牌”的行为。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实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就算是不知名的引证商标也可以通过举证和论理说服合议组无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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