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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近代中国商标法律发展史

发布时间:2019-05-28 11:13:50 阅读次数:494次 字体: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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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说,商标基本是海外舶来品,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现代意义上之商标,其观念传入中国约在清末,但在传统工商业领域,中国很早就有保护商标意识的萌芽。按早期中国商业惯例,商标亦即牌号,所谓冒牌纠葛与现代意义上之商标侵权略似。


近代以来,随着天津等城市被迫开放为通商口岸,外国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越来越多。

为了对商标进行管理,1904年(光绪三十年),大清国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部由时任大清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主持起草的法规,是我国商标管理立法上的Number one,为此后的商标管理奠定了一定基础。这部法规对商标进行了定义,即以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具备或制成一二是为商标之要领,并特别说明,无论华洋商人,均应照此办理。《章程》规定,政府在商务部设定商标注册局,这是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商人如想注册,需要先在天津、上海两地的海关登记,然后由两地海关将申请转呈商标注册局进行注册。商标的注册、转让、延长期限、补发注册证等,商家都需要向商标注册局支付费用。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在农商部设立商标局,并鼓励中外商人积极注册。考虑到天津是北方重镇,商贾云集,于是在天津设立了商标分处。

《商标法》公布后,政府希望借助商会的力量敦促商家积极注册。1924年,天津总商会发函催促各同业公会敦促下属各商家积极注册所使用的商标。天津总商会发布的函件特意强调,商标挂号和备案两种方式以后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并指出如果不注册,若商标被冒用,或者因和别人重复而被别人抢先注册,该商号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只能自行承担损失。然而,商家的注册仍不积极。

国民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商标法》于1930年公布,在1935年进行了修订,其中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商标禁注条款,与北洋政府时期的《商标法》如出一辙,唯一不同的是增加了一项,即规定相同于总理遗像及姓名、别号者,不得注册为商标。

此项规定非常有时代特色。原因是当时工商界在商品上使用孙中山姓名、遗像作为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体现对孙中山的尊重,国民政府遂立法制止。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商标维权案件的不断出现,人们才开始对商标越来越重视。其实早在清政府的《章程》颁布后,天津就出现了比较早的商标维权案例。

1919年,天津酒业公所称汕头和厦门的奸商假冒其商标,又如1921年,天津同仁堂药店诉本市陈春永药堂假冒该店药酒。后来的《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注册后的专用期限为20年,对商标侵权者将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物件。

民国时,不仅冒用他人商标的商家会受到惩罚,连代为制作假商标的印刷局等也要承担责任。天津英瑞炼乳公司生产的货物品质优良,销路很广,南市建物大街附近有一商家冒用了其商标,生产与之类似的商品。天津英瑞炼乳公司发觉后,到法院起诉,结果该商人和帮他印假商标的印字馆都被重罚数百元,并拘禁若干天。

在这个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商标已经成为了个人和企业的重要资产。在建立品牌、扩大知名度的过程中,商标的价值更是有可能继续上升,商标侵权也越来越备受关注,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也更重了,不过任何企业都不应该抱着侥幸心理,妄想等到被侵权的那一天再来想办法,还是趁早进行商标注册,以免夜长梦多。看看这些民国同行都这样重视商标的权益,更何况是我们这些现代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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