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蹄大作”商标申请被驳回了,这让我不可思议之余开始探寻这桩案子背后的因果。
“小蹄大作”商标是由一家网红烤猪蹄品牌公司所申请,该公司全名为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福蹄),该商标的全名为“功福咖小蹄大作”,但却被商标评审无情的拒绝了。
商标评审团认为“小蹄大作”属于成语的不规范写法,容易对中小学生等未开化儿童在成语正确认知和使用方面潜移默化的产生不良影响,遂驳回。
北京福蹄方面当时大概是目瞪口呆的,运用成语商标一开始也是秉承着成语商标有着古文化传承,例如“小蹄大作”谐音类似,易于传播,却没想到它的传播点成为了它胎死腹中的重要原因。
北京福蹄对该驳回不慎满意,一怒之下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之后驳回该公司的上诉。
“小蹄大作”绝对不是商标注册过程历史当中的第一个成语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由“小蹄大作”商标被驳回来看商标注册,很明显商标法中要求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相当模糊,那么从“小蹄大作”来观看全局,成语商标的注册到底有哪些条条框框。
走在街边,我们似乎随处可见十分俏皮的成语品牌店面,礼品店的“礼所当然”,公寓的“随寓而安”、跳舞机的“闻机起舞”、电熨斗的“百衣百顺”。
成语商标因为通俗易懂和传播性,已经介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公司在打响品牌的时候,优先选择的便是成语商标。
朗朗上口是它的大优点,也是它的大缺点,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以“小蹄大作”为例,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构成。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
诉争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标志,此种对成语不规范使用的商标标志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后形成的商标,部分观点认为可以获准注册,且由于与成语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但目前商标审查机关及法院的主流意见为该类商标对我国语言文化传承和发展具有不良影响,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成语商标的审理与运用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包括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或者婴幼儿教育等等等等,在传播度是否大量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该商品是否会对相关的公众群体传播消极影响,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我们应当奉劝各位在面对成语商标的使用上应当慎之又慎,如果一定要选择该类型商标,最好选择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咨询,以观后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