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拟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在上市冲刺阶段收到国内外同行、竞争对手关于主营业务产品之专利权诉讼、仲裁事项时有发生,不少IPO企业倒在“专利”门前。如今,这竟成了不法分子敲诈勒索的手段。
按照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这也意味着拟上市企业一旦面临专利权诉讼,将不得不停下脚步,长时间精心筹备很可能付诸东流。这个“软肋”落在“有心人”眼中,成了在拟上市企业身上“割肉”的一把“利刃”。
从上海警方了解到,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浦东分局,破获一起以影响企业上市为要挟、非法索取巨额钱财的敲诈勒索案件。目前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警方透露,这是上海破获的首例在企业IPO过程中,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
李某和孙某是一对夫妻,此前一直开公司从事专利权代理。在熟悉行业的过程中,他们逐渐发现了这条“生财之道”。为此,他们做了数年的精心布局,买下了六七百个小专利储备起来,作为日后打官司的筹码。当一切准备妥当,他们开始在网上搜索各种IPO的公开信息,找到其中疑似侵犯他们公司专利权的一些公司,开启了敲诈勒索之路。
2017年3月至7月,李、孙二人获悉A公司正在筹划股票首次发行的消息后,就以A公司侵犯专利权为名多次恶意发起诉讼,并向证监会恶意举报,同时向A公司发出要挟,以延迟、拖延和影响上市来逼迫A公司与他们签定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以授权使用专利为名勒索A公司。
当时A公司正处于上市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官司因为牵涉到专利权侵权与否的技术调查,周期往往很长,有时要拖延一两年,为确保上市,A公司负责人无奈接受了李、孙二人的要挟,以人民币80万元私了。
这钱太好赚了!贪心不足的李某并没有因为A公司的妥协而放过。7月底,李某、孙某虚构了已将公司名下专利独家许可给另一家公司使用的事实,伙同该公司法人高某,再次恶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指使高某向证监会实名举报。A公司最终又被迫私下和解并再次支付80万元。
两次吃了哑巴亏的A公司心有不甘,在公司上市事宜尘埃落定后,最终选择向警方报警。
李、孙等人手中储备了六七百项专利,待合适的拟上市企业出现后,再借专利诉讼之名敲诈勒索。警方称,其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营收大部分来自诉讼和“和解费”,而其专利大都是模仿其他品牌,技术含量低。
只要拥有的专利不是捏造的,很难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专利的来源,不论是自身研发的还是购买的,对专利侵权的正当性并无影响。囤积专利并不违法,起诉他人专利侵犯也不存在“恶意”一说,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如果侵权成立,索要赔偿完全合法。在法院未判决前,恶意起诉专利侵权一说并无法律依据。
与正常专利纠纷案件不同,李某等人的目的并不是争夺专利权,只为在目标企业融资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关键环节,以专利侵权诉讼的手段对该企业进行敲诈。他们的特点是一边打官司,一边对企业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企业交出财物,这符合敲诈勒索的罪行特征。
涉及专利诉讼,企业上市的计划可能被终止,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周期又很长,通常至少需要一年半载。犯罪分子知道企业在发展的关键时间节点耗不起,上市时间推迟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利用这种心理和规则来敲诈勒索。一旦碰上坚持不妥协的企业,李某等人往往会在最后阶段选择撤诉,以降低作案成本。警方调查中也发现了大量撤诉的案例。
据上海警方调查,除了A公司在上市前受到李某等人敲诈勒索以外,全国还有多家企业曾遭受过这一犯罪团伙的敲诈。上海警方表示,目前本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应对此类以恶意专利诉讼牟利的“专利流氓”,企业应建立自己专利体系,做好专利布局,让自己公司的产品形成一个严密的专利网,不管是自己申请还是收购别人的专利,不给专利流氓机会。同时,企业还应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产品开发时即充分检索、分析他人专利技术,将他人专利吃透,能规避的规避、能迂回设计的迂回设计。涉及技术的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因此,企业还可借助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