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爱吃饼干的市民来说,“江中猴姑饼干”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近日,“江中猴姑饼干”来到合肥,将合肥一家便利店和位于宿州市的一食品厂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或销售与其商标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而之前,江中猴姑就曾向一家使用“猴菇”字样的食品公司索赔一千万人民币!
此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中食疗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猴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薄烤饼、谷粉制食品、馅饼(点心)、糕点等,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止。
2015年10月28日,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江中食疗公司使用,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许可,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我们享有‘猴姑’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江中食疗公司表示,其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并且是国内首家专业食疗公司,其于2013年9月将“猴头菇”与饼干相结合,推出“猴姑”酥性饼干产品,结合“大品牌、大广告”的独特营销模式,使猴姑饼干迅速占领市场。
原告(左)和被告(右)的产品
江中食疗公司称,经调查发现,位于合肥市荷叶地街道一门面房经营的“某某便利店”内,销售由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菇酥”产品,“该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猴菇’、‘猴菇酥’文字标识,该标识与我们的‘猴姑’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为是由我们生产的产品。”江中食疗公司认为,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糕点食品的生产者,使用产品商标时应当避让知名商标而不避让,反而故意使用与“猴姑”文字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标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在官方网站对其多款“猴菇酥”产品进行宣传,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据此,江中食疗公司将位于合肥市的这家便利店和安徽省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猴姑”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便利店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食品公司承担补充连带赔偿责任;尚品萱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对于此案的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江中“猴姑”的侵权,目前,合肥高新区法院正在审理中。
事实上,江中猴姑被蹭名牌不只这一次。此前,江中猴姑就曾把河南某家食品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诉权对这家食品公司的网上销售平台以及支付宝进行了查封,并向这家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金一千万人民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有关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企业的经营者,在注册商标的问题上,应避免使用行业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也要注意商标的近似,以规避潜在的侵权风险,防患于未然。对于产品的包装也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以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