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撤三”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使得因商标“撤三”带来的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凸显。
案例:
商标当事人张帅高价购得了第19类的 “交换空间”商标。并向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但新买到的“交换空间”商标刚投入使用不久,就收到了商标局一纸通知书,称该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提撤销了。当事人拿着收到的撤销通知书向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欣洋瑞得知:原商标所有人王奇在转让该商标之前,一直连续不断的使用着该商标。当事人张帅于2016年11月末与原商标所有人王奇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19类的“交换空间”商标转让到答辩人张帅名下,并约定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受让人张帅即时取得该商标使用权,并可许可他人使用。
在得知相应情况之后,欣洋瑞代理公司提出相应方案,当事人张帅立即委托内蒙古欣洋瑞公司进行撤三答辩。立即与原商标注册人进行沟通,原商标注册人王奇在得知第19类的“交换空间”商标被提撤三时,就积极配合当事人张帅,搜集第19类的“交换空间”商标的使用证据,并向当地公证处申请以录像和拍照的方式对 “交换空间”商标的使用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张帅在转让申请做出后不久,就将第19类的“交换空间”商标授权许可给北京交换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使用,且在此之前,原商标所有人王奇就曾将第19类的“交换空间”商标授权许可给北京交换空间家居有限公司使用,之后因该商标发生转让,便由当事人张帅再次许可给北京交换空间家居有限公司,北京交换空间家居有限公司自被许可以来就一直大量使用着该商标,并多次做出有效宣传。最终当事人张帅的第19类“交换空间”商标,因及时的向商标局阐明理由及提供了有效的使用证据,未被撤销掉。
总结: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但因商标转让事由并不属于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事由。同时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于不同商业主体间有偿流转的情形在当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标的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原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便会出现有偿购入具有“撤三”风险商标的情况。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原权利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将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效力状态如实告知,商标受让人亦应在磋商中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存在明显过错,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
文章来源: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